(2016)鲁0102行初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2行初286号之一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漱玉,女,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某某公司职工,身份证住址及现住址均为济南市市中区郎茂山小区四区10号楼1单元101号。委托代理人徐学强,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谭世民,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秀川,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赵丽洁,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兆村,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先荣,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岩,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罚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文人民陪审员 叶德行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