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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合保与孙连军、张代周劳务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合保,孙连军,张代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崔合保,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淇县西岗镇马湾村农民,住该村129号。被执行人孙连军,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淇县西岗镇郝街村农民,住该村241号。被执行人张代周,(曾用名张红),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浚县卫贤镇北纸坊村农民,住该村25号。崔合保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连军、张代周劳务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合保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回对孙连军、张代周的执行,经审查崔合保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殷维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