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巨潮与马建军、呼和浩特市运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巨潮,马建军,呼和浩特市运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吴巨潮,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马建军,司机,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运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裕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屹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吴巨潮申请执行马建军、呼和浩特市运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