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韦邦保与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邦保,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620号原告:韦邦保,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娴,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被告: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宿州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T7G2Y。负责人:苗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排武,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邦保诉被告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韦邦保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韦邦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邦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韦邦保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