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马影超、郭家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影超,郭家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马影超,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郭家满,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本院在执行马影超申请执行郭家满买卖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6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