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吕建军诉被告倪吉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军,倪吉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04号原告:吕建军,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倪吉正,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吕建军诉被告倪吉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吕建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相应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建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人民陪审员 彭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