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与刘绍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刘绍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1民初8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421217710978L。负责人:陈天宝,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城,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皓婷,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绍贵,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与被告刘绍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皓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绍贵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玉溪江川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9985.07元及累计至2017年5月16日的利息6376.35元,合计36361.42元;并以29985.0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绍贵于2011年1月25日向其申领了卡号为62×××23的准贷记卡信用卡,截止2017年5月16日被告使用该卡消费29985.07元,但未按约定还款日归还欠款,经多次催收未果,被告刘绍贵已构成违约,该信用卡为金穗信用卡,透支期限60天,正常期限内按万分之三点五计息,逾期后按万分之五计息,不计复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绍贵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欲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二、被告刘绍贵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三、农行金穗准贷记卡申请表,欲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了卡号为62×××23的准贷记卡信用卡及双方对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的事实。四、农行利息试算交易,欲证明截至2017年5月16日,被告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共计36361.42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综合原告的庭审陈述和举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刘绍贵于2011年1月25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申领了卡号为62×××23的准贷记卡信用卡,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其已仔细阅读了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卡的各项规则。截止2017年5月16日被告使用该卡消费29985.07元,但未按约定还款日归还欠款,该信用卡为金穗信用卡,透支期限60天,正常期限内按万分之三点五计息,逾期后按万分之五计息,不计复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约约定向原告支付信用卡的消费透支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用卡消费本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绍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支付欠款本金29985.07元、利息6376.35元,合计36361.42元,并以29985.0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由被告刘绍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丽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箐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