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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陈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陈忠伟,方小琴,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吴国庆,孙雪琴,浙江兰惜蝶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孙浩亮,陈芝英,虞建盛,陈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1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28号。负责人:沈初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婷、童晟,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经济开发区新科路E2××号B4幢。法定代表人:陈忠伟。被告:陈忠伟,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锦都豪苑26幢××号。被告:方小琴,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锦都豪苑26幢××号。被告: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镇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忠伟。被告: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工业功能区309地块。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被告:吴国庆,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城市花园157栋。被告:孙雪琴,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城市花园157栋。被告:浙江兰惜蝶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镇北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江志红。被告:孙浩亮,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芝英,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虞建盛,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新科路E2××号B4幢。被告:陈亚平,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新科路E2××号B4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陈忠伟、方小琴、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吴国庆、孙雪琴、浙江兰惜蝶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孙浩亮、陈芝英、虞建盛、陈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158483.92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228060.06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5月20日,2017年5月2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偿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陈忠伟、方小琴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锦都·盛世家园26幢××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号、C0××4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3-009**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陈忠伟、方小琴、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虞建盛、陈亚平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被告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吴国庆、孙雪琴、浙江兰惜蝶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孙浩亮、陈芝英对编号2016年义乌字第02269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6658483.92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27601.48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5月20日,2017年5月2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陆婷到庭参加了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14日,被告陈忠伟、方小琴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2年押字第16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其所有房地产为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在原告处的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为1080万元,担保物坐落于义乌市××都·盛世家园××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号、C0××4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3-009**号】,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包括在最高余额内。2012年12月17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陈忠伟、方小琴签订编号为2014年押字第1949号《最高额抵押变更协议》一份,对2012年押字第16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进行变更,将最高债权额变更为人民币2160万元,最高债权发生期间变更为2012年12月14日至2016年10月19日。双方于2014年11月3日办理了房产抵押变更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义乌房他证稠江更字第××号。2016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陈忠伟、方小琴签订编号为2016年押字第0723号《最高额抵押变更协议》一份,对2012年押字第16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及2014年押字第1949号《最高额抵押变更协议》进行变更,将最高额变更为1080万元,最高额债权发生期间变更为2012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30日。双方于2016年9月8日办理了房产抵押变更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249号。2014年10月20日,被告虞建盛、陈亚平,被告陈忠伟、方小琴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其为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在原告处的融资在最高额45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原告最高余额内;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5年9月28日,被告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在原告处的融资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余内容同上。2016年3月31日,被告浙江兰惜蝶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孙浩亮、陈芝英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其为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在原告处的融资在最高额87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余内容同上。2016年9月6日,被告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被告吴国庆、孙雪琴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其为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在原告处的融资在最高额85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余内容同上。2016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义乌字第02269号《小企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68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每笔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上浮122.45个基点,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逾期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50%计付,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及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及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2016年9月22日,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68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5245%,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3月13日。2016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义乌字第0227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7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每笔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上浮109.4个基点,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其他内容同上。同日,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75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394%,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9月13日。嗣后,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1516.08元,并支付了部分利息,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2017年5月2日,原告向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寄送了《宣布融资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各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截止2017年5月20日,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158483.92元(其中编号为2016年义乌字第02269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658483.92元,编号为2016年义乌字第02270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28060.06元(其中编号为2016年义乌字第02269号借款合同项下为127601.48元,编号为2016年义乌字第02270号借款合同项下为100458.5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4158483.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7年5月20日为228060.06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陈忠伟、方小琴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锦都·盛世家园26幢××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号、C0××4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3-009**号,最高余额:108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忠伟、方小琴、金华大圣玩具有限公司、虞建盛、陈亚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诗蕾袜业有限公司、吴国庆、孙雪琴、浙江兰惜蝶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孙浩亮、陈芝英对编号2016年义乌字第02269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本金6658483.9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7年5月20日为127601.48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和相应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6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浙江大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