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某、臧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张秋镇钱楼村居民,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被执行人:臧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张秋镇曹堤口村居民,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民终1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金岭审判员 马章元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金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