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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某、臧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张秋镇钱楼村居民,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被执行人:臧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张秋镇曹堤口村居民,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民终1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金岭审判员  马章元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金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