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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铁永峰与被执行人聂炜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永峰,聂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819号申请执行人:铁永峰,男,1985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聂炜东,男,1981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永峰与被执行人聂炜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铁永峰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81民初2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佳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