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铁永峰与被执行人聂炜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永峰,聂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819号申请执行人:铁永峰,男,1985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聂炜东,男,1981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永峰与被执行人聂炜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铁永峰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81民初2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佳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