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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高乾斌、蒋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乾斌,蒋钟,孙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44号申请执行人:高乾斌,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教学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蒋钟,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孙发军,男,1985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高乾斌与蒋钟、孙发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蒋钟、孙发军的存款252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俞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