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金国珍与汤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珍,汤丽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5829号原告:金国珍,女,汉族,1950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汤丽静,女,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金国珍与汤丽静民间借贷纷一案,因原告金国珍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