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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金国珍与汤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珍,汤丽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5829号原告:金国珍,女,汉族,1950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汤丽静,女,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金国珍与汤丽静民间借贷纷一案,因原告金国珍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