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肇庆佳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环森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佳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环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857号申请人:肇庆佳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沙沥工业园工业大街宝信南商业街*幢*号。法定代表人:康子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环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烽火村青菱中路特*号金生国际家居V3-403A。法定代表人:刘小敏。申请人肇庆佳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环森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肇庆佳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环森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肇庆佳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环森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环森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