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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行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艳丽与郯城县规划局行政复议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行初143号原告梁艳丽诉被告郯城县规划局信息公开、郯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郯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王茂峰审 判 员  鹿文麒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白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