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行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艳丽与郯城县规划局行政复议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行初143号原告梁艳丽诉被告郯城县规划局信息公开、郯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郯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王茂峰审 判 员 鹿文麒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白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