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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荣兴与刘豪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兴,刘豪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28号原告:刘荣兴,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豪豪,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刘荣兴与被告刘豪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刘荣兴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荣兴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刘荣兴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