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荣兴与刘豪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兴,刘豪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28号原告:刘荣兴,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豪豪,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刘荣兴与被告刘豪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刘荣兴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荣兴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刘荣兴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