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亚兰、丁永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兰,丁永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813号申请人李亚兰,女,1984遍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丁永丽,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李亚兰与被申请人丁永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亚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永丽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华冠大街南侧上上城青年社区(福瀚园)住宅小区23号楼1单元204室予以查封,并由廊坊永城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永丽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高路东侧、华冠大街南侧上上城青年社区(福瀚园)住宅小区23号楼1单元204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宇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