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胜娟与田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胜娟,田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699号原告董胜娟,女,汉族,1975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田长青,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董胜娟诉被告田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董胜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胜娟以欲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田长青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胜娟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董胜娟负担。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壹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