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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胜娟与田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胜娟,田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699号原告董胜娟,女,汉族,1975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田长青,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董胜娟诉被告田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董胜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胜娟以欲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田长青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胜娟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董胜娟负担。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壹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