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于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何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在依兰县依兰镇学府新城4号楼5单元501室。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依兰县依兰镇明达家属楼5单元302室。被执行人何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依兰县依兰镇明达家属楼5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于某某与何某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3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件款25000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何某某、何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于某某100000.00元,剩余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3民初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卞默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