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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5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兴军与史桂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军,史桂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5民初269号原告:张兴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某商店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史桂娥,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某宾馆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永伟,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原告张兴军诉被告史桂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兴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兴军负担。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