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兴军与史桂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军,史桂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5民初269号原告:张兴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某商店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史桂娥,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某宾馆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永伟,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原告张兴军诉被告史桂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兴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兴军负担。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