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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与曾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曾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2793号原告:佛山市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边(原红星砖厂)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98086050P。法定代表人:蒋文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广林,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原告佛山市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广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付清欠原告的饲料款17240.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6年8月,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共款57285元,于2016年9月至12月已向原告支付了31044.9元,尚欠原告26240.1元,并有签字确认,后在2017年4月6日还9000元,余额17240.1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支付。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客户欠款凭据一份,经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原件,有被告的签名确认,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没有到庭质证,亦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结合原告的陈述,对原告起诉主张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17240.1元至今未付,原告起诉要求其支付该款,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广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支付饲料款1724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麦伟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欧海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