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炳平与张大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平,张大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2243号原告:王炳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大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王炳平与被告张大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大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炳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货款62000元整及利息14880元(自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按月息2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张大财因工地需要建筑模板,向原告购买2000张模板,共计122000元,原告将模板送至被告指定青岛工地,张大财在送货单上签字,后经多次讨要,被告支付60000元,尚欠62000元至今未付。被告张大财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建材生意,经朋友介绍,2016年6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建筑模板200张,约定单价61元,共计122000元。原告当天将200张模板送至被告指定的青岛工地,回广德后,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部分欠款,2016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到王炳平模板货款柒万柒仟元整(此货款为王炳平送模板至青岛工地张大财签收使用,为2016年6月6日送达工地),具欠人:张大财。2016.12.18。此货款在本年底付清。”在出具欠条后,被告又还款15000元,尚欠62000元整。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欠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建筑模板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在原告王炳平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张大财拖欠62000元货款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大财应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6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的利息,实质上为逾期付款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此原告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对逾期付款损失本院酌定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被告张大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大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炳平欠款6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7年6月6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炳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被告张大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建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