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政荣与被告白水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郭荣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荣,白水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郭荣斌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1024号原告李政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杰,系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被告白水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系该办事处主任。被告郭荣斌,男,汉族。原告李政荣与被告白水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郭荣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政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二被告以征收方式处置的原城关卫生院财产原告为共有人;2、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支付征收补偿款518267.5元。事实与理由,1951年10月8日原告父亲李英俊和其表弟郭德民共同经中间人张乃斐说事,购买了当时位于县城北街瞎子李成林所有的街基一院,即现城关卫生院所在地。其中包括院内全部房产,当时的买卖契约上还加盖了“白水县人民政府印”,而且,买卖双方和说事人均加盖了印章。至此,该宗街基和房产就成为李英俊和郭德民共同的合法财产。李英俊和郭德民买置之后,经过重新修缮,遂将“德民西药房”于1952年5月迁入该处,1953年10月经白水县人民政府更名为“白水县联合诊所”。历经六十余年的历史变迁,该房产既没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也没有被国家没收,更没有出卖他人,该宗房地产一直由城关卫生院支配、占有和使用。2002年原告找到契约后,曾要求返还该宗房地产,2009年6月10日,时任县长叶珺、县政法委书记李全海等指令县卫生局牵头调查落实,解决该房地产产权纠纷,但几年来始终未能解决,在白水县彭衙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过程中,二被告于2017年5月6日私自签订了《安置征收补偿协议》,支付给被告郭荣斌补偿款1036535元,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持有1951年加盖白水县人民政府印章的一张买卖契约,主张自己为“白水县城关卫生院北街院址”的产权共有人,但城关镇人民政府2003年11月12日已将本案争议的院址产权以“白城政发(2003)08号”文确定给郭仲斌等人,原告反映的问题涉及国家政策调整和土地权属争议,而该类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应向人民政府申请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政荣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问会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董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