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于崇凯、于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崇凯,于敏,于某,张永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财保19号申请人:于崇凯,男,1967年01月0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峡山区。申请人:于敏,女,199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峡山区。申请人:于某。法定代理人:于崇凯,男,1967年01月0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峡山区。被申请人:张永宽,男,1989年05月0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于崇凯、于敏、于某与被申请人张永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事故车辆鲁V×××××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事故车辆鲁V×××××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