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与杨程薇、杨云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杨程薇,杨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6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67号。负责人衡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超,该单位风险管理部经理。被申请人杨程薇,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杨云波,男,住长春市朝阳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与杨程薇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云波价值106,628.49元的遗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提供的担保财产真是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云波价值106,628.49元的遗产。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