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万清、蔡秋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万清,蔡秋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687号申请人:吕万清,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临邑县。被申请人:蔡秋收,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临邑县。申请人吕万清诉被申请人蔡秋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万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蔡秋收名下价值100000元的存款及财产,担保人郭秀丽自愿以其名下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吕万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蔡秋收名下100000元存款或相当于1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郭秀丽名下的房产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的房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夏征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