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9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国峰诉被告朱爱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峰,朱爱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9475号原告:陈国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兵。被告:朱爱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国峰诉被告朱爱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450元。审 判 长 钱 松人民陪审员 胡聪明人民陪审员 赵倩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粟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