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余为军申请被胡友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为军,胡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余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友才,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为军与被执行人胡友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余为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友才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胡友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友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为军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熊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