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密山市裴镇东胜村委会申请执行高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裴镇东胜村委会,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密山市裴镇东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显波,职务村主任。被执行人:高斌,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密山市裴镇东胜村委会与高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密山市裴镇东胜村委会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吕国祥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闻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