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23民初1267号原告:刘某甲,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某乙,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诉讼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