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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23民初1267号原告:刘某甲,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某乙,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某甲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诉。诉讼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