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四维木材经营部与西平县华瑞建筑劳务作业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四维木材经营部,西平县华瑞建筑劳务作业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4执异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号。法定代表人:樊涛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四维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五丰*组。经营人:罗会云,男,汉族,仙桃市人,居民,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西平县华瑞建筑劳务作业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经贸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芮华,经理。在本院执行武汉市洪山区四维木材经营部与西平县华瑞建筑劳务作业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依(2017)鄂0984执41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西平县华瑞建筑劳务作业分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5万元不服,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8月3日,异议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因原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异议人协助实际履行完毕(标的额850000元),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审判长 蒋敦华审判员 余克辉审判员 黄生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