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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林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林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851号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20幢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东,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林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以与被告林东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以与林东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卉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