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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腾懋与杨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懋,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腾懋,男,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杨静,女,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腾懋与被执行人杨静合伙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5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静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腾懋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静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静到庭缴纳案款10167元及执行费53元,案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腾懋。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167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16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41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