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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美桃、辛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美桃,辛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337号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达旗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平原大街金鹏路西经二路东纬三街南,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李海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靳波,该社法律顾问。被告刘美桃,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田家营村银祥圪梁东社。被告辛占军,男,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刘美桃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美桃、辛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美桃、辛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美桃、辛占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孟和巴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边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