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祥、辛娣等与王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辛娣,王东,杨棉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518号原告:高祥,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辛娣,女,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昭,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杨棉义,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祥、辛娣诉被告王东、杨棉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祥、辛娣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祥、辛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由原告高祥、辛娣负担。审判员 郑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