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祥、辛娣等与王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辛娣,王东,杨棉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518号原告:高祥,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辛娣,女,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昭,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杨棉义,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祥、辛娣诉被告王东、杨棉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祥、辛娣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祥、辛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由原告高祥、辛娣负担。审判员 郑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