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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某1与张文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张文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203号原告:朱某1,男,2011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法定代理人:朱某2,男,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法定代理人:肖某,女,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倪荣,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文文,男,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绿园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95024461XL。负责人:胡仲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松源,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1与被告张文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1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蕴芸锦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烨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