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小辉与秦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辉,秦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364号原告:李小辉,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秦立杰,男,30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李小辉与被告秦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113元,减半收取1056.5元,由原告李小辉负担。审判员 张洪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