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执3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保玉与咸志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玉,咸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3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保玉,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咸志新,男,汉族,1956年2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刘保玉诉咸志新确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咸志新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牧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海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