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静雯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110号原告:李静雯,女,汉族,1987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03557431960。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明,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丹丹,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雯不服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房产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静雯负担。审 判 长 钱秀娟人民陪审员 蔡伟新人民陪审员 曹丽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秋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