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少波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少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751号原告:余少波,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长帅,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被告:XX,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余少波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7日,余少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少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余少波负担。审判员 罗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雅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