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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少波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少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751号原告:余少波,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长帅,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被告:XX,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余少波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7日,余少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少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余少波负担。审判员  罗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雅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