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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2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东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153号之二申请人:马东华,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2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谢渭源,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唐猛、姜国英、王明占、刘宁、薛梅、马东华、济宁祥和源苗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鲁0891民初21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唐猛、姜国英、王明占、刘宁、薛梅、马东华、济宁祥和源苗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0000元。申请人马东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清偿全部欠款,申请人马东华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马东华名下位于济宁市吉安小区43号楼二单元二层西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常明审 判 员  刘 笑人民陪审员  陈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旭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