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国宪与李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国宪,李方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699号原告:温国宪,男,194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市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方东,男,36岁,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国宪与被告李方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国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方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国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国宪撤回对被告李方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祁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军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