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王海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王海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6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永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诉被告王海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吴应元审判员 赵玉京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秀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