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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勇与徐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徐焱,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237号原告:刘勇,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徐焱,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40号,注册号500106300034480。法定代表人:谭春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注册号91500000902883690B。法定代表人:龙保勇。原告刘勇与被告徐焱、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勇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幸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