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0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瑝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江龙视频设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瑝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江龙视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0388号原告:广州市瑝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92号A座7层7A22号档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MA59D6RX3X。法定代表人:康俊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敏,系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卓文,系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江龙视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岗西村,组织机构代码61878831-1。法定代表人:江耀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志明,系广东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瑝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江龙视频设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瑝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瑝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广州市瑝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俊燊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应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