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民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小单木林扎布与韩国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小单木林扎布,韩国栋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民终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小单木林扎布,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栋,男,1966年11月16日,汉族,现住四子王旗。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伟,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小单木林扎布因与被上诉人韩国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9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与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小单木林扎布和被上诉人韩国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东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小单木林扎布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向法庭出示的1990年取得的四子王旗政府《宅基地证》纯属假证。因为1989年所有单位家属房都没有作价出卖,被上诉人还没有买到气象站家属房,怎么能在1989年建起新房?实质上是四子王旗红格尔苏木专管土地发证的干部武玉贵现在想得到这块宅基地,由于武玉贵自己没法出头露面,所以为韩国栋办理了假证后驾着被上诉人韩国栋的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武玉贵及其家人多次对上诉人进行威胁,充分证明了武玉贵特别想得到这块宅基地。二、上诉人与2003年从额日登都仁手中买到了原红格尔派出所办公地,现在原址原样从未改动都在,被上诉人的宅基地证霸占了上诉人大门,该大门还是原派出所的大门,从现状可以清楚地看到上诉人没有侵占上诉人的土地,而是被上诉人利用假宅基地证想侵占上诉人的土地(大门),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三、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不公,不顾历史事实,仅凭被上诉人出具的假宅基地证就轻易判决,实属错误判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事实依据,判决错误,应予纠正。韩国栋辩称,被上诉人宅基地证合法有效,上诉人不能侵占被上诉人宅基地作为通道,这个门是提供给班车休息的地方,双方之间没有通道,上诉人擅自开门侵犯了韩国栋的权利,上诉人侵占宅基地的事实清楚,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韩国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停止阻碍原告危房改造施工的侵权行为,并且判令被告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560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6年9月14日,红格尔苏木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大庙危旧房屋改造中与原告韩国栋签订了《危旧房屋改造协议》,在进行危旧房屋改造过程中因改造面积双方发生了纠纷。上述事实有宅基地证40420**号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房屋的界线不存在任何争议,应该严格遵守四子王旗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证》40420**号证已划定的界线,不得干涉影响对方生产经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一)、(二)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小单木林扎布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按四子王旗人民政府颁发的4042029号《宅基地证》执行。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韩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小单木林扎布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韩国栋持有四子王旗人民政府颁发的4042029号宅基地证、以及与四子王旗红格尔苏木人民政府订立的危旧房改造协议,以上诉人小单木林扎布强行阻挠施工方拆迁活动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小单木林扎布认为韩国栋1990年取得的四子王旗政府《宅基地证》属假证,自己从他人手中买到了原红格尔派出所办公地从未改动,被上诉人韩国栋持有的宅基地证侵占了上诉人大门。对此,首先、上诉人小单木林扎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韩国栋持有的宅基地证系假证,同时韩国栋与红格尔苏木人民政府订立的危旧房改造协议中对韩国栋持有的宅基地证四至范围亦予以确认,该宅基地证未经相关法律程序确认并不当然无效;其次、上诉人小单木林扎布虽曾利用韩国栋宅基地范围内的空地通行,并不代表其已合法取得该宅基地的部分使用权;第三、因本案中双方的房屋均属拆迁改造范围,双方均应在各自宅基地范围重新规划使用,以曾经使用该空地通行作为阻挠拆迁施工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小单木林扎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小单木林扎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 华代理审判员 王小琪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闫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