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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付国君与魏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国君,魏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付国君,男,1955年1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魏森,女,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付国君与被执行人魏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高新技术016)吉029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国君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付国君与被执行人魏森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魏森已于2017年7月25日给付1万元,剩余部分将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付国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王庆年审 判 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