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新志、袁娜与杜培、株洲杜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志,袁娜,杜培,株洲杜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志,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袁娜,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杜培,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株洲杜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10号圣华名城15栋506室。法定代表人:杜培。申请执行人陈新志、袁娜与被执行人杜培、株洲杜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黄 亮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