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永勇与熊旭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勇,熊旭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417号原告:周永勇,男,1984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熊旭燕,女,28岁,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周永勇诉被告熊旭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永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勇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周永勇负担。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