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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永勇与熊旭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勇,熊旭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417号原告:周永勇,男,1984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熊旭燕,女,28岁,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周永勇诉被告熊旭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永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永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勇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周永勇负担。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