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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尹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96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尹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曹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