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州先帅之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徐玉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先帅之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徐玉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7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先帅之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林科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郭卫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全,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玉霞,女,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华,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慧,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郑州先帅之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玉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先帅之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景慧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